5.1 材料与附件


5.1.1 一般要求
    铝合金门窗所用材料与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材料与附件标准参见附录A。也可采用性能和质量不低于附录A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与附件。
5.1.2 铝合金型材
    5.1.2.1 基材横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
    5.1.2.1.1 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5.1.2.1.2 门、窗用主型材基材壁厚(附件功能槽口处的翅壁壁厚除外)公称尺寸除应满足5.1.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
    b)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
    5.1.2.1.3 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5.1.2.1.4 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5.1.2.2 表面处理
    5.1.2.2.1 铝合金型材应根据门、窗的不同使用环境选择符合GB/T5237.2~GB/T5237.5规定的表面处理类型,型材表面处理层的适用范围和厚度要求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
表4 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用范围及厚度要求
    5.1.2.2.2 隐框窗中与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部位的型材应采用阳极氧化,其膜厚级别不应低于AA15。
5.1.3 玻璃
    5.1.3.1 门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11614规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钢化玻璃应符合JG/T455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GB/T11944的规定,且外门窗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0mm,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值宜采用±1.5mm。
    5.1.3.2 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应符合JG/T255的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内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
    5.1.3.3 门窗用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玻璃应符合JC/T2304的规定。
    5.1.3.4 耐火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其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30min。
5.1.4 钢材
    门窗所用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采用其他黑色金属材料,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热浸镀锌、锌电镀、黑色氧化、防锈涂料等防腐处理。
5.1.5 密封及弹性材料
    5.1.5.1 门窗所用密封胶应具有与所接触的材料的相容性和与所需粘接基材的黏结性。
    5.1.5.2 门窗玻璃镶嵌、杆件连接密封和附件装配所用密封胶宜采用GB/T14683中规定的Gw类产品;门窗与洞口安装所用密封胶应符合GB/T14683中F类的规定或JC/T881的规定;隐框窗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24266规定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其玻璃与框架型材黏结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符合GB16776的规定。
    5.1.5.3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T24267规定的阻燃密封胶,且其耐火性能应达到GB23864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应符合5.1.5.1要求。
    5.1.5.4 应根据门窗的使用环境和功能要求选择单一材质或复合材质密封胶条(参见附录B),并应考虑密封胶条与其接触部位材料的相容性和污染性。
    5.1.5.5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需要选择阻燃密封胶条,并在适当部位选用遇火膨胀密封胶条。采用自粘胶带固定安装的遇火膨胀密封胶条,不应含容易导致胶条脱落的塑化剂。
    5.1.5.6 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符合JGJ113玻璃安装材料的有关规定;耐火型门窗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5.1.6 五金配件
    门窗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楼门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要求。
5.1.7 紧固件
    门窗组装机械联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不应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联接用紧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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